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307-310 頁
法規如就特定行政事務,已明確規定僅得採締結行政契約方式以完成任務 者,行政機關即已喪失選取其他行為形式之選擇裁量,該契約形式之屬性 ,亦無庸另行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