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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8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公司法 第 12、24、322、334、79、8、83、84、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3、24、49 條
旨:
按稅捐稽徵法所稱應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於法條中雖無定義
性規定,惟基於公、私法就「營利事業負責人」之概念內涵並無本質上之
歧異,在法律體系上亦屬同一位階,兩者間得互為補充,除非行政法上另
有行政合目的性之正當考量,否則應尊重私法秩序所植基之規範基礎。是
稅法與公司法等私法於營利事業負責人之概念理解與事實評價上,應以一
致為原則,歧異為例外,故稅法就營利事業負責人之解釋應得援用公司法
之概念。次按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清算人在執行稅務清償協力
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是以,如清算人於清算期間,諉不履行稅捐債
務清償協力義務,且公司欠稅金額達一定標準,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為限制清算人出境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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