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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5、9、96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14、2、40、45、59、64、66-1、68、7 條
旨:
事業所排放之放流水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主管機關即應採集進入承受水
體前之放流水。若經主管機關採集事業進入承受水體前之放流水檢驗結果
,有不符放流水標準所定各項檢測項目之法定標準範圍,或超過最大限值
者,即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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