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416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640-64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7、6 條
旨:
經主管機關逕行列為或依法成為暫定古蹟之決定,係屬行政機關作成完全
及終局之決定前,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或要求,具有規制
性質之「準備行為」,性質上雖亦屬行政處分,然不具有強制執行之問題
,故當事人不得對其單獨進行行政爭訟,而應與其後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
不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