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640-642 頁
經主管機關逕行列為或依法成為暫定古蹟之決定,係屬行政機關作成完全 及終局之決定前,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或要求,具有規制 性質之「準備行為」,性質上雖亦屬行政處分,然不具有強制執行之問題 ,故當事人不得對其單獨進行行政爭訟,而應與其後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 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