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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版)第 37-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99 條
民法 第 128 、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241-1 、27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7 、28、35 條
所得稅法 第 11 、14 條
醫療法 第 13、24、4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
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予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
形式確定力者而言,是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上開規定者,
得依上揭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而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
持之行政處分,因其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原不得再依上揭規定申請重
新進行行政程序,惟具體個案情形無從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因捨申請重
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外別無他途,解釋上亦應容許其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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