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本件受處分人既遭軍事學校予以退學處分,軍校自得請求入學契約所生之
償還公費請求權,惟事實發生時,尚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時效期間規
定,雖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 15 年期間,然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已於期間存續內增訂,參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之意旨,
其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修正日起算,較行政程序法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
,應自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準此,軍校對受處分人之償還公
費請求權已罹於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 5 年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