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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7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9 條
民法 第 122、129、130、203、233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98 條
旨:
本件受處分人既遭軍事學校予以退學處分,軍校自得請求入學契約所生之
償還公費請求權,惟事實發生時,尚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時效期間規
定,雖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 15 年期間,然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已於期間存續內增訂,參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之意旨,
其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修正日起算,較行政程序法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
,應自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準此,軍校對受處分人之償還公
費請求權已罹於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 5  年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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