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軍校學生因不願繼續就讀遭開除學籍,其在學期間之薪餉、主副食費、服
裝費、教育訓練費、教育補助費及年終獎金自應返還;惟軍校因學生退學
所生之公費賠償請求權,自行政程序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起,即應
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5 年時效期間,惟以其 83
年 8 月 31 日離校時已返還部分金額,該返還行為即屬承認債權而中斷
時效,對於剩餘金額,軍校亦未對學生與學生家長提起給付訴訟,因此,
此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雖應自最後中斷日重新起算,惟依上說明,重新起算
之結果亦應算至 95 年 1 月 2 日即起訴前已屆滿,故請求權時效完成
,軍校不得再為請求返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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