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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23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159 、4 、43、6、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 、11-3、12-1 條
土地稅法 第 28、28-1、30-1、39-1、39-2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 條
所得稅法 第 13、14、17 條
旨: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機關充分考量各相關因素及權衡相關價值後完成
立法,在客觀法律秩序及實存社會環境並未出現法律漏洞或形成合法而不
正義之現象時,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具體個案,適用法律時,當不得以填補
法律漏洞為由而違反立法意旨造法。立法機關既充分考量警察人員工作性
質特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特別法,應有較嚴格之規定,而明定警察人
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免職事由,以未宣告緩刑或未准
予易科罰金為要件,在客觀法律秩序及實存社會環境,並未出現法律漏洞
或形成合法而不正義之現象,法院依法審理具體個案,適用法律,當不得
違反立法意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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