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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4 條
公司法 第 12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而欠
缺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係屬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以判決
駁回。因此,得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者,固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
限,惟須主張因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依其主張陳述
足以顯現行政處分有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可能者,其原告始
為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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