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而欠 缺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係屬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以判決 駁回。因此,得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者,固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 限,惟須主張因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依其主張陳述 足以顯現行政處分有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可能者,其原告始 為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