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93-95 頁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第 24 條之規定,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得向行政機 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且當事人亦得委任代理 人,代理人亦不受僅得委任律師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