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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7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36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票據法 第 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0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24、3、4、5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旨:
按課稅要件事實應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其所提本證若已使法院之心證
達確信程度,即可謂已盡舉證責任。次按稅捐稽徵機關就當事人課稅要件
事實為舉證,如已從客觀上為各種調查,如資金交付、財產移轉、當事人
稅捐申報資料等,足推知贈與之成立者,即難指為未盡舉證責任。就贈與
稅而言,當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片面移轉予他人,究係無償或非無償,此
項事實因屬於所有人管領範圍內之事實,其知之最稔;是以當事人不履行
申報協力義務,或對主張之事實不提出證據,或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
張非無償贈與之證明,而稽徵機關斟酌當事人之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
結果,以該財產之移轉行為事實已具有客觀性,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
斷,認定贈與行為之客觀要件均已成立而生效,即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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