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政府採購法第 1 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又政府採購法內
容規範機關辦理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事項,屬繼續
性之法律關係,自該法施行後,發生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事項,
難謂無該法適用。如訂約日期固在政府採購法施行之前,惟以預訂 1050
日曆日完工期限以觀,工程履約期間,顯已跨越 88 年 5 月 27 日政府
採購法施行日,自應視廠商發生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各款事由時,該法
是否業已施行為判斷應否適用之基準,並非有關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
廠商違法情形全無該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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