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89-93 頁
即使行政機關未依合義務裁量決定而通知第三人參與行政程序,但在相關 行政程序中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若其實體合法性不因第三人未參與行政程 序而受影響,該第三人實體上權利也未因而受到損害者,行政法院自不能 只因為行政處分作成具有程序性違法瑕疵,即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