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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7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89-9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4、174、23、36、40、92 條
民法 第 20、21、22、23、24 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6、16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6、7、8、9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戶籍法 第 1、16、17、23、24、25、26、3、4、41、48、48-2、50、79 條
旨:
即使行政機關未依合義務裁量決定而通知第三人參與行政程序,但在相關
行政程序中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若其實體合法性不因第三人未參與行政程
序而受影響,該第三人實體上權利也未因而受到損害者,行政法院自不能
只因為行政處分作成具有程序性違法瑕疵,即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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