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參照典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第 3 款等規定,應
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但不得申請閱覽試卷或要求提供申論式試
題參考答案;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8 條亦規定,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
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等。如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
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
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
之專業性,並無適用法令違誤甚至違憲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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