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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7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18、22、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8、5 條
訴願法 第 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檔案法 第 17 條
旨:
參照典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第 3  款等規定,應
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但不得申請閱覽試卷或要求提供申論式試
題參考答案;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8  條亦規定,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
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等。如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
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
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
之專業性,並無適用法令違誤甚至違憲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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