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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7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96、9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3-1、253-2、256、2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4、26、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31、75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4-1 條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
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
處之。倘若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或告訴人之聲請予以撤銷,且如檢
察官繼續偵查並起訴該刑事案件,復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則於該有罪
判決所涵蓋之範圍內,原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裁處
罰鍰及沒入,已屬違法,應予依職權撤銷。本件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雖於
96  年 6  月 14 日以 96 年度偵字第 2009 號、第 3161 號緩起訴處分
書,命原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支付 3  萬元予「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
紓困助學金」專戶,緩起訴期間 1  年,而原告已依該緩起訴內容履行完
畢等情,本為原告所不爭。故被告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期滿後對原告為追
繳系爭押標金處分,自無違反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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