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270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363-37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6、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3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14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0 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1 條
旨:
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
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 30 
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受免職之處分,雖逾復審期間不得為救濟,然
基於憲法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基本權利,而本件被告對於原告
為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則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意旨,原告即有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權利,且原告是否仍有
公務人員之身分,得因其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而加以確認,自應認原告顯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免職
之處分為無效,應有確認利益。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