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
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而此所指之「事實」於屬係書面課稅處分之復
查決定,應就稅捐構成之要素予以記載,而其記載之內容,須達其要件已
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其已否正確適
用法律,方得謂行政處分已有事實之記載。而行政處分是否合於法定之程
式,應依既存之記載認定之,苟既存之行政處分書未合上開事實記載之法
定程式,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2 項之規定,該瑕疵並無法於行
政處分作成後予以補正,而屬違法。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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