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477-492 頁
行政罰法係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本件原告係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 日間進口系爭貨物,並經被告免審免驗方式通關,系爭貨物有不能沒入之 情形如發生於行政罰法施行之前,雖被告為本件裁罰係於九十六年二月八 日即該法施行之後,仍不得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