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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7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3、85、99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12、42、44、45、46、47、52、53 條
旨:
原告主張○○聯盟欠缺招商文件所要求之「多車道自由車流」、未依規定
辦理招商階段該作之系統功能實測、未於投資計畫列明所有車內設備單元
之成本費用、隱匿用路人負擔、修改不合格之規格數據、提出實績資料虛
偽不實、假藉 APPIAN 營運實績參與甄審等,均難成立,是○○聯盟應屬
合格申請人無誤。惟被告於 92 年 12 月 25 日公告原告、○○聯盟及○
○股份有限公司為合格之入圍申請人,而進行協商階段時,有未符公平原
則及公益原則之違法,基於協商程序所獲致甄審資料乃有不全,則甄審委
員基於協商後之甄審資料作成公告○○聯盟為最優申請人之判斷,及被告
嗣後為維持原公告之異議決定,均屬違法;另申訴審議判斷未予認定上開
公告最優申請人之處分為違法,亦有未當,爰予撤銷判如主文第一項,著
由原告重為協商程序,並為適法之甄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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