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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7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7 、9 條
民法 第 52、5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行政罰法 第 11、4 、7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4、2 、41、46、7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 、36、4 條
保險法 第 144 條
旨:
按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除以契約及協議達成聯合行為之合
意者外,包括因意思聯絡而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發生等方式,若同業公
會之會員間具有水平競爭關係,而同業公會立於主導者地位約束會員營業
活動之自由,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自當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然憲法第
86  條規定,僅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入市場之資格作限制,並非就其
進入市場後,不得以有利之價格、品質、服務等爭取交易機會限制之,亦
即非謂公平交易法對於專門職業即無適用餘地。又同業公會於章程上訂定
或做成決議,係為拘束會員間不得競爭,且實質上有部分會員受其影響而
發生拘束之行為,即已構成約束事業活動,不以全體會員遵循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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