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時,已對其申請之各筆土地使用分區,並非依都市計
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乙節知之甚詳。縱被告雖疏未查明,
誤為核發系爭使用同意書,然原告於申請使用同意書之初,既有客觀事實
足以證明其知悉所承租之系爭土地並非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
區內之土地,卻仍向被告提出申請,則原告對於被告核發系爭農業用地容
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顯屬違法之事實,縱非明知亦有重大過失而不知
之可歸責原因。何況,被告於核發系爭之使用同意書後,原告並不因而在
系爭土地增設各種農業設施,而有信賴利益值得保護之情形,揆諸前揭說
明,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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