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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8、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6、25、5 條
旨:
本案建議修訂法令事件,如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
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得向主管機
關陳情。惟主管機關對陳情事項所為之函復,核其內容為單純的事實敘述
或理由說明,並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亦未直接影響陳情人之權
利義務。而地方自治團體之人民得以行使創制權,依法定程序向議會提出
法案,由議會據以制定法規,促使主管機關提出法案,送請議會決議通過
後公告施行。除此之外,法律並未賦予人民得直接請求主管機關提法律案
送請立法機關決議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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