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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9、148、149 條
民法 第 203、229、23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
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348  號解釋理由例示說明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
方式如志願書之類,惟並非以志願書或招生簡章為限,只要學生確有入學
,如學生手冊均可成為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內容。又學校招生簡章有
關軍費生經考核不適服現役致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所應賠償範圍,與軍
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相同
,則學生自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
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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