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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7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0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5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159、95、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民法 第 828、829、830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19、20、5 條
旨: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惟彰化縣埔鹽鄉公所以
函為准承租人續訂租約之處分時,卻僅以「○○○等十二人」為受通知人
,而未記載前述十二申請人之姓名及住址,是本件行政處分之作成,顯有
違法令規定。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違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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