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01 頁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惟彰化縣埔鹽鄉公所以 函為准承租人續訂租約之處分時,卻僅以「○○○等十二人」為受通知人 ,而未記載前述十二申請人之姓名及住址,是本件行政處分之作成,顯有 違法令規定。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違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