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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7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171、172、22、23、7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8-1 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7、2、33、36、57、5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26、28、30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5-1 條
旨:
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對命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並不得聲請大法官為違憲審查。亦即對於法規之違
憲審查,司法權內部有分工之機制。就命令之違憲方面,原則上由各級法
院自行審查。次按電影放映業者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電影放映場
,涉及業者經營上之職業自由,以及選擇影片播放之思想表現上之言論自
由。是以,對此予以限制,乃為憲法所保障上述基本權之限制;且此限制
實質影響電影放映業者對所播放影片所表達之理念,以及執行職業所採取
商業模式之判斷,難謂為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縱確有因公共利益予以
限制之必要,亦必須以法律限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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