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及訴願法第 13 條本文規定,受委託行使
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原行政處分之認定
,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是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依大學法
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受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辦理考試相關業務,
在其受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而其依考試簡章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
辦法所為之扣分行為,即屬關係合法錄取權利義務之行政處分。從而,若
考生不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依考試簡章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所為之扣分行為,欲提起訴願時,應向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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