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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7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6 、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4、7 、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1、43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10、14、2、3-2、3-4、43-2、66-8、66-9、66-9、71 條
旨:
按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
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
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
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
,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是以,納
稅義務人有藉股權之移轉不當為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將該等股利所
產生之高額個人綜合所得稅負,轉由適用較低稅負之投資公司承擔,藉以
規避因盈餘分配產生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負之行為,稽徵機關自得依實際
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且納稅義務人之行為
涉及漏稅罰或行為罰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或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或第 43 條相關規定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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