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748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7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15、5、171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旨:
於履約期間內,如同時存有數個標案之情形,而未能進用標準僱用足額之
原住民者,其應繳納代金之數額仍以履約期間內之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
工資計算,而非就個別政府標案分別計算、繳納。此外,參與政府標案投
標時,廠商亦應事先評估其履行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義務之能力,以及其
如未能足額進用而代之以繳納就業代金方式時,是否因代金過高而難以負
擔等相關風險,自難以其空言僱用足額原住民身分員工有事實上之困難等
語,即卸免其法定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