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2 款規定,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
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
保護。本件原告明知系爭土地已有舖設非農業經營所必要之水泥地面、未
經核定用途使用之磚造圍牆,卻隱瞞上情,故意為錯誤之指界,致被告陷
於錯誤,誤認為系爭 2 筆土地上並無水泥地面等地上物,致為系爭證明
書之核發,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2 款規定,原告並無值得保護之信
賴;且此撤銷處分,僅涉及私益,未對公益有重大危險,是被告依行政程
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此違法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處分
,核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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