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14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117、119、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2  款規定,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
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
保護。本件原告明知系爭土地已有舖設非農業經營所必要之水泥地面、未
經核定用途使用之磚造圍牆,卻隱瞞上情,故意為錯誤之指界,致被告陷
於錯誤,誤認為系爭 2  筆土地上並無水泥地面等地上物,致為系爭證明
書之核發,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2  款規定,原告並無值得保護之信
賴;且此撤銷處分,僅涉及私益,未對公益有重大危險,是被告依行政程
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此違法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處分
,核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