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91-492 頁
行政機關因核准處分而核發證書,如因事後之法定事由而有收回該證書之 必要時,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或依所有人或占有人之請求為註銷 標示後,再發還予所有人或占有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有 關繳銷及註銷許可證之規定,亦同此旨,且屬行政程序法第 130 條之特 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