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30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7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4、15-1、26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6 條
旨: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5-1 條之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
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
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
關學校,依同法第 14 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請領
本保險養老給付,亦即,如有因身份改變,而向其他之社會保險為投保者
,為保障其老年給付之權益,縱其非能符合養老給付之條件,仍可保留相
關年資而就其退保當月保險俸給,請領保險養老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