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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
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本件原告主張伊所有坐落彰化縣一
筆土地,面積為 2982 平方公尺,原處分書僅稱違規地點係在該筆土地上
,未載明係在系爭土地之何位置,未明確認定其範圍,且無其他資料可資
證明原告違規之地點係在系爭土地內之何位置,原處分命原告應於文到
7 日內辦理整復之範圍亦不明確,應屬事實記載不完備,即屬有瑕疵之違
法行政處分乙節。經查原處分記載原告採取土石之地點為彰化縣地號土地
上,此既為原告所不爭,原告並自承渠係在建築房屋地基開挖土石,則原
處分所記之事實即無因不完備、不確定,致無法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
別,及難以判斷正確適用法律之情形,原告所訴核無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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