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廠商參與行政機關之工程招標,後受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 31 條第 2 款及第 8 款追繳押標金,廠 商不服該處分而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惟公共工程會以其未 繳納申訴審議費為由,不受理其申訴;但以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 單及傳真收文戳及部門收件信件明細表可知,廠商確有寄繳申訴審議費用 ,公共工程以其逾期未補繳審議費為由,以程序理由,為申訴不受理之決 定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