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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7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31、74、75、76、79、80、83 條
旨:
廠商參與行政機關之工程招標,後受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 31 條第 2  款及第 8  款追繳押標金,廠
商不服該處分而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惟公共工程會以其未
繳納申訴審議費為由,不受理其申訴;但以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
單及傳真收文戳及部門收件信件明細表可知,廠商確有寄繳申訴審議費用
,公共工程以其逾期未補繳審議費為由,以程序理由,為申訴不受理之決
定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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