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68-371 頁
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1 年內」之書面追繳期間 ,應屬特別規定之時效期間,且合法機關行使請求權所為書面處分之生效 ,仍須以合法送達處分相對人為要件,始為合法,不得以行政處分作成時 已生內部效力為由,主張應以行政處分之作成而非送達,作為時效中斷之 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