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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96、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5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77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2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45、46 條
旨:
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後段係規定,訴願事件有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亦即若
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即認其所為之先位撤銷訴訟之訴訟要件具備,
並先位撤銷訴訟為合法,但若法院認定所提出之先位撤銷訴訟,欠缺權利
保護必要者,自得無需將訴願決定撤銷,而可由法院逕為實體審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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