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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6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4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20、3、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大學法 第 33 條
旨:
學校就學生是否有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而進行共筆製作而進行調查,該調查
之取得證人之證言及其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6  款規定,校方當得不予提供前開會議之全程錄音予
學生,且此作業程序非關公益,自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又政府機關縱
為形成決策而以委員會方式開會討論形成共識,然其仍與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第 3  項所稱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機關不同,
大學校方及學生獎懲委員會、申評會均非所謂之「合議制機關」,故前開
會議記錄自無可認為政府資訊而得公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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