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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6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規定,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9 點規定行為粗暴、言行不檢屬於國軍違紀
態樣之一,該款所稱言行不檢係指行為踰越規範及破壞紀律。行為人誆稱
可透過立法委員協助抽單,並向被害人索價處理費,要求簽立本票及借據
等行為客觀上已有「行為踰越規範及破壞紀律」之情事,堪認其所為確屬
軍風紀規定第 29 條第 1  款所稱「行為不檢」,已該當於懲罰法第 15
條第 14 款所規定「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國防部頒定之法令」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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