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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6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7、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 條
旨:
徵收土地時,應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物,包括建築改良物及農
作改良物,而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即屬建築改良物。又都市計畫案
因故修正調整名稱,惟前後計畫相同,僅名稱變更,且該計畫區之範圍、
面積、位置及開發方式均未變更,雖有因應不同之目標及需求,調整土地
使用分區,但仍具同一性。從而,於前所簽立之放棄補償請求權之切結書
,於後仍應有相同效力。至簽立切結書,願於辦理區段徵收時,配合區段
徵收作業並自行清除設備,且不得要求補償,自不得以都市計畫名稱不同
為由,再要求徵收補償,此乃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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