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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6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92、96、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水利法 第 78、78-1 條
旨:
所謂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行政處分所存瑕疵之程度,不僅重大,且任何
人均可一望即知而言,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
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如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尚須實質審查始
能知悉者,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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