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行政處分所存瑕疵之程度,不僅重大,且任何 人均可一望即知而言,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 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如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尚須實質審查始 能知悉者,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