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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6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5、139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4、5、98 條
旨:
課予義務訴訟,其違法判斷基準時點,原則應以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
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準。蓋行政訴訟程序新舊法規更迭之情形,並
無如行政處理程序,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之明文規定,且所謂行政
決定基準時點與行政訴訟判斷基準時點,分屬不同概念,就課予義務訴訟
而言,行政法院須於判決中宣示機關是否有為某一行政處分之義務,而此
項宣示並非針對申請人之申請於行政機關當初審查時是否應予核准,而係
針對於法院判決時申請人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問
題,自應綜合考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以為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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