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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6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2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2、3、8、96 條
訴願法 第 1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1-1、6、7 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3、6、9 條
旨:
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2  條前段、第 4  條第 9  項、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訴願法第 7  條
前段規定可知,老農津貼的核發是農委會委託勞保局辦理的業務,勞保局
接受不相隸屬的農委會的委託,就老農津貼核發與否所為的決定,應視為
委託機關即農委會作成的行政處分。要保人不服原處分,提起確認原處分
無效的訴訟,即應以農委會為處分機關,起訴始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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