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受處分人經國軍醫院檢查,認定其雖有椎間盤突出現象,但無壓迫神經根
,與體位區分標準表所示之替代役體位要件不符。受處分人雖提出其他醫
院之診斷證明書欲證明確有壓迫神經之症狀,然體格判定應以徵兵檢查或
複檢時所測之數值為準,受處分人未依據徵兵規則第 14 條規定申請複檢
改判體位,而逕提出其他醫院之檢驗報告,行政機關不予審酌難謂有不合
之處。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系爭檢驗報告明示受
處分人之身體狀況不符合替代役體位規定,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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