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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6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79-1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71、72、73 條
民法 第 122 條
訴願法 第 14、17、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5 條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 2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代理人,除與本人有特別約定外,均
有收受送達之權限,因此原則上應向代理人為送達,但行政機關若認有必
要,亦得向本人為送達。至於送達究應向代理人或本人為之,乃行政機關
的權限,由行政機關於送達文書上註明應受送達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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