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79-180 頁
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代理人,除與本人有特別約定外,均 有收受送達之權限,因此原則上應向代理人為送達,但行政機關若認有必 要,亦得向本人為送達。至於送達究應向代理人或本人為之,乃行政機關 的權限,由行政機關於送達文書上註明應受送達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