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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2年版)第二期 292-30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0、126、6 條
兵役法施行法 第 51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9 條
旨:
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應以客觀公正之態度,不得以偏向國庫之態度調查
,且對有利當事人之情況,應加以調查,始能正確查明稅捐債務請求權是
否存在及其金額,進而達成公平合法之課稅,本件被告就原告及○○高中
所提之相關事證,僅以○○高中所提示予被告系爭統一發票之收執聯並無
整修及車號之註記,又該校之明細分類帳亦僅記載增購兩部新校車 (含冷
氣、附加音響、隔音等改裝附件) 等情,與原告於復查時所稱新購之校車
除塑膠皮椅外,並無其他附屬設備,及其訴訟理由稱其為該校整修舊校車
,只是重新烤漆整修原車,顯然前後相異云云,作為認定原告前揭主張不
可採之理由,卻未核對原告與○○高中所提之相關單據,以查其事實之真
偽,又據○○高中所提該校明細分類帳 (原處分卷第六十頁) ,有「 (8
4年8月21日) 摘要:付達○車體股份有限公司四部校車製作車體第一
期款項。 (84年9月12日) 摘要:支付達○汽車車體製造 (股) 公司
增購4部校車打造車體冷氣貨物稅等款項。˙˙˙」等事項之記載,則原
告前揭主張,是否即為不可採,實有待被告進一部查核,被告未為詳查即
遽行認定其所述不可採。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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