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25-327 頁
車輛停放線之繪製,乃就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 位置與範圍,為一般處分,主管機關之劃設行為,係屬一種公告措施,於 對外劃設完成時,即發生效力,在該劃設標線處分未經依法定程序予以撤 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人民自不得任意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