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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6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7、24、38、49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28 條
旨: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
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
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
資或註銷之登記。本件被告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
權限,乃是基於該項之特別規定所賦予,本件原告分支機構滯欠之營業稅
及罰鍰稅捐債務,既經被告以上開通知書催繳並移送執行,迄無結果,且
該分支機構名下並無財產可供執行,業如上述;被告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規定,既得對原告催收,則於該國家稅捐債權獲得實際清償前,
縱然就該稅捐債權已移送行政執行,基於稅捐保全之目的,尚難謂無實益
,是原告此項主張亦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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