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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20、44、45、46、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有必要者為限。本件申請人主張,申請行政機關提供攤販名單及戶籍所
在地資料,係因行政機關為籌設攤販集中區,辦理攤販實地訪查並建置電
腦檔案資料,然該等資料登錄作業尚不代表經登錄之攤販即取得集中區攤
販資格,攤販資格存否既尚需由行政機關審核,申請人即非屬利害關係人
,閱覽資料亦非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者,且其申請不符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各款規定,行政機關否准其申請自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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