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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6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民法 第 1089、20、21、22、23、24 條
訴願法 第 1、14、28、3 條
戶籍法 第 42、47、53 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旨: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因此未滿
七歲之未成年人,無決定住所之意思能力,即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
其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代為之,倘如得由戶籍地之戶長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則民法第 108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將成具文。從而,
戶籍法第 42 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之規定,如戶籍內
如有未滿七歲之自然人遷徙者,應祇能由法定代理人先行決定,法定代理
人決定後方得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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