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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733-74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土地法 第 46-1、46-2、46-3、57、58、59 條
旨:
地政測量人員施測土地界址,涉及專業技術,或有因測量技術上之誤差,
致 82 年與 96 年間各次之測量所定界址不一,因系爭土地與相鄰同段 
146、148  地號土地間之界址,依現況僅有田埂相隔,並無明顯坵塊形狀
及關係位置為界,有如上述,82  年間複丈之界址係定於稻田或田埂中,
難認該次複丈係以明顯位置為界址,而符合舊地籍圖界址,即不得謂被告
96  年間之測量成果,與 82 年間之複丈之界址不同,而認被告測量人員
實施地籍圖重測,有違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土地法第 46 條
之 1  至第 46 條之 3  執行要點第 7  點及第 9  點等規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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