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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6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訴願法 第 2 、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13、5、7、8 條
水利法 第 1、10、13、14、4、49、50、51、58、63-4、64、67、69 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0、14、15 條
旨:
人民對其向行政機關申請之案件被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判決駁回
確定後,自不得再以該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
他攻擊防禦方法,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行政法院亦
不得為相反意旨之裁判,故人民以與原確定判決確定力範圍相反之理由,
再提起行政訴訟,應認其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是以,人民以前確定判決
確定力範圍相反之理由,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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